(2016)苏03民终5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5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汉族,农民,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代理人邵明节,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上诉人刘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4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760元减半收取2880元,由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艳丽审 判 员 杨梅花代理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牟天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