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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5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5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汉族,农民,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代理人邵明节,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上诉人刘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4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760元减半收取2880元,由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艳丽审 判 员  杨梅花代理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牟天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