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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嵇亚婷与庆阳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伟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亚婷,庆阳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伟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180号原告嵇亚婷,女,汉族,1986年11月3日出生,甘肃庆城县人,农民,住庆城县桐川乡。被告庆阳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万寿德,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毛伟峰,男,汉族,1980年6月24日出生,甘肃西峰人,农民,住西峰区。原告嵇亚婷与被告庆阳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伟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嵇亚婷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嵇亚婷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亚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34元,减半收取4117元,原告嵇亚婷负担4117元,退付原告嵇亚婷300元。审判长  吕晓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建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