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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健名与韩朋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名,韩朋寿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677号原告:李健名,无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敏,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朋寿,1954年8月26日,无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韩朋娟、李健名与被告韩朋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韩朋娟于2017年5月23日因病去世。原告李健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健名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健名负担。审 判 长  范 虹代理审判员  李维栋人民陪审员  乌日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桢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