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春芸与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芸,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441号原告:李春芸,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米厂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606388636A。法定代表人:李立平,董事长。原告李春芸与被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春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芸撤回对被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钱 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瑞姝书 记 员 滕秀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