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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春芸与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芸,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441号原告:李春芸,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米厂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606388636A。法定代表人:李立平,董事长。原告李春芸与被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春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芸撤回对被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钱 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瑞姝书 记 员  滕秀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