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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州联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堡隆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联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堡隆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黄俊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078号申请人郑州联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88号联盟新城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7109219Q。法定代表人胡葆森。委托代理人郭志宏,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河南堡隆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4号楼东2单元1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5954213X。法定代表人黄俊勇。被申请人黄俊勇,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郑州联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堡隆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黄俊勇的银行存款36971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堡隆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黄俊勇的银行存款36971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