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民终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乐娟、凯里市东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乐娟,凯里市东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民终100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乐娟,女,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贵州省凯里市三棵树镇平寨村六组,现住凯里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凯里市东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凯运大道二龙星园B座2楼。法定代表人:王端华。上诉人李乐娟因与被上诉人凯里市东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2017)黔260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乐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乐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乐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乐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琴审判员 杨再幸审判员 田 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海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