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许杰与被告解丽娟、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杰,解丽娟,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民初189号原告:许杰,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解丽娟,女,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杨涛,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许杰与被告解丽娟、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解丽娟、杨涛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解丽娟、杨涛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利息264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之后利息另算),本息合计1364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2015年3月23日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2015年4月29日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约定借款利率月利率5%。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共计11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被告解丽娟、杨涛均未向本院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结合当事人的举证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解丽娟、杨涛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向原告借款。2015年3月23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2个月,按月利率5%支付借款利息。如二被告不能按时还款还应按借款数额的5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等。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2015年4月29日,二被告再次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自转款之日起2个月,按月利率5%支付借款利息,如二被告逾期还款还应按每日按逾期还款数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等。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以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仅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部分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今,二被告既未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解丽娟、杨涛向原告许杰借款1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及收条等在卷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解丽娟偿还借款1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虽约定被告应按月利率5%支付借款利息,但现原告仅主张二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264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解丽娟、杨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实体抗辩权利。据已查证的事实,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丽娟、杨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许杰的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26400元,合计136400元,并继续向原告许杰支付利息(利息按借款本金11万元、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支付至本金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28元,由被告解丽娟、杨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艺人民陪审员 刘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