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4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西冈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西冈电子有限公司,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4276号原告:深圳市西冈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民康路68号春华四季园5栋3A。法定代表人:黄冬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江浦路39号。法定代表人:富国平。原告深圳市西冈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西冈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西冈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西冈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计204元,由原告深圳市西冈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大庆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