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德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艾尚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德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艾尚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496号原告:攀枝花德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德铭商业城A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939738480。法定代表人:李博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执业证号15104201411522604,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艾尚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商业街30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337780604W。法定代表人:吴宏伟,经理。原告攀枝花德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瀚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艾尚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艾尚网络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德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房屋租金247500元;3、支付原告垫付的2016年10月至12月的水、电费用14561.32元;4、由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贷款利率4.35%计算)计算至付清为止;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期间,原告下属攀枝花德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木棉花娱乐分公司与被告经协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租用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的房屋用于经营网吧,租期为2015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同时约定租金的计算方式及相应权利。合同签订后,被告进行了相应装修,并进行营业,2016年4月攀枝花德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木棉花娱乐分公司因经营所需予以注销,相应权利义务归原告行使并承担。2016年6月之后被告拒绝支付场地租金,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所欠租金及拖欠的水、电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合同双方为攀枝花德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木棉花娱乐分公司与攀枝花市艾尚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仅提交了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攀枝花德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木棉花娱乐分公司注销登记通知书,而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攀枝花德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木棉花娱乐分公司之间的关系,及攀枝花德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木棉花娱乐分公司注销后原告系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攀枝花德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