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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579顾秋明与殷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秋明,殷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1579号原告:顾秋明,男,1992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东,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俊,男,199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2008718Y,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213、215号。主要负责人:俞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白,女,该公司职员。原告顾秋明诉被告殷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2月22日、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秋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东,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俊(2017年2月22日到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顾秋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殷俊、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7173.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2700元、误工费6693元、交通费800元、衣裤费200元、修理费2400元、鉴定费1680元,合计24146.21元;2、本案诉讼费由殷俊、保险公司承担。殷俊辩称,对顾秋明陈述的事故发生、责任认定无异议,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限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他垫付顾秋明医疗费5000元。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责任认定、鉴定结论及车辆投保情况均无异议。对于顾秋明主张的合理损失他公司同意赔偿,但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对顾秋明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出院记录、入院记录、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证明、修理费发票、交通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8日,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3202810201535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2015年9月25日8时16分,殷俊驾驶车牌号为苏B×××××的小型轿车,沿江阴市镇澄路申港一品苑门口由北向南左转弯驶入镇澄路时,与沿镇澄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顾秋明驾驶的未年检的车牌号为苏D×××××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顾秋明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殷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顾秋明不负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顾秋明被送往江阴市中医院治疗,于2015年10月11日出院,共计住院16天。住院期间,顾秋明共支付费用12173.21元(其中医疗费11060.71元、伙食费1112.50元)。2015年10月10日、2015年10月25日、2015年11月9日,江阴市中医院出具三份疾病证明书,均载明:1、阴囊挫伤;2、双侧精索损伤;3、阴茎包皮裂伤。建议休息15天。经顾秋明申请,受本院委托,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4月25日出具常德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5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顾秋明受伤后需设置的误工期以60日为宜,护理期以30日为宜,营养期以30日为宜。另查明:车牌号为苏B×××××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庭审中,殷俊明确同意承担非医保用药1664.14元及顾秋明主张的衣物损失200元。庭审中,顾秋明确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余明琼的损失。本院在本起交通事故另一受害人余明琼诉殷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苏0281民初1581号]中,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余明琼医疗费337.90元、营养费270元、护理费975元、误工费885元、交通费5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交警部门所作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各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顾秋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殷俊承担。庭审中,保险公司与顾秋明就误工费6000元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顾秋明损失争议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顾秋明的主张及提供的证据,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医疗费:顾秋明主张12173.21元,但应扣除伙食费1112.50元,故医疗费为11060.7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顾秋明住院16天,标准本院酌定18元/天,故伙食补助费为288元(18元/天×16天)。3、营养费:顾秋明营养期30日,标准本院酌定为18元/天,故营养费为540元(18元/天×30天)。4、护理费:顾秋明护理期30日,标准本院酌定为65元/天,故护理费为1950元(65元/天×30天)。5、交通费:顾秋明主张800元,仅提供了94元的出租汽车费用票据,保险公司认可200元,本院酌定顾秋明交通费200元。6、衣物损失:顾秋明主张200元,殷俊同意赔偿,故顾秋明衣物损失为200元。7、修理费:顾秋明主张2400元,殷俊、保险公司均无异议,故顾秋明车辆修理费为2400元。8、鉴定费:顾秋明主张鉴定费1680元,并提供了鉴定费发票,本院对此依法予以支持,故鉴定费为1680元。综上,顾秋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1060.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营养费540元、护理费1950元、误工费6000元、交通费200元、衣物损失200元、修理费2400元、鉴定费1680元,合计24318.71元。因保险公司已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赔偿余明琼医疗费337.90元、营养费270元,故保险公司在医疗费限额范围内还应赔偿9392.10元(10000元-337.90元-27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未超过损失,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顾秋明19542.1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4776.61元,由殷俊承担1864.14元,其余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殷俊垫付顾秋明5000元,扣除其承担的费用,其余款项由保险公司在赔偿款中予以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顾秋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24318.71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9542.1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912.47元,合计22454.57元;由殷俊赔偿1864.14元。殷俊垫付顾秋明5000元,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应给付顾秋明19318.71元,返还殷俊垫付款3135.86元。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驳回顾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顾秋明已预交),由顾秋明负担4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负担16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顾秋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尹德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