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3民初1099号原告:胡某,女,生于1968年,汉族,农民,住址天水市麦积区。被告:霍某,男,生于1967年,汉族,农民,住址天水市麦积区。原告胡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继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胡某诉称:2014年3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无共同语言,经常吵架。双方未尽夫妻责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提起诉讼。被告霍某辩称:原、被告并无矛盾,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同年10月10日,双方在天水市麦积区新阳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农历正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开始分居至今。又查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来源于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两份、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及原、被告的陈述等。均经庭审质证程序核对无误,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不准离婚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已建立起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庭审中,被告维护夫妻关系的意愿较为强烈。如双方能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彼此关爱、相互扶助,夫妻感情有望得到改善。鉴于此,对于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霍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继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建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