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晓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张晓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3民初173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巍巍,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涞源县。被告:张晓明,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易县阳元街**号楼*单元***室居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巍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7849.99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784.88元(本金×10%)。三、判令被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1810.08元。四、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田:被告在原告的垫富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富宝卡号8003644964817768,后原、被告签订《垫富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担保函件。2015年1月7日,被告在卖方会员易县万驰农机具修理部处消费18000元。原告替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后,被告仅归还原告150.1元,尚欠17849.99元至今未归还。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垫富宝欠款明细表、垫富宝交易明细表、被告张晓明交易记录、易县万驰农机具修理部交易记录、垫富宝交易协议。原告提交以上证据欲证明其履行了《垫富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支付了被告消费的款项,但原告提交的证据由其公司打印或调取于办公软件,加盖了其公司公章。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有相关的证据证明,需要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垫富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已生效、被告已进行了消费、原告已垫付了消费款、银行已完成了相关转账业务、交易相对方已得到了消费款。现原告提交其公司打印或调取于办公软件的相关文件证明其诉讼请求,无交易相对方等签字、盖章及银行的转账记录,其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永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佳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