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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与程长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程长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744号原告: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所在地:景东县月牙湾佳园小区。负责人:龙伟华,系该公司经理。营业执照注册码:532724100005342。组织机构代码:59714066-2被告:程长春,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广安区人,现住景东县。原告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诉被告程长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哲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艾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