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0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侯宝利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宝利,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548号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侯宝利,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到期证劵、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邢初3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雒天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