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7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7527苏州普丽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金豆子花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普丽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金豆子花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7527号申请人苏州普丽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新字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舒石泉,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金豆子花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涝坡镇金豆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纪怀,总经理。苏州普丽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山东金豆子花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601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普丽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11760元,执行费为11518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后本院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山东金豆子花生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莒南县涝坡镇张家围子村(房产证号:临房权证莒南字第××、60××78、600003238)的房地产,本院予以轮候查封,并向首查封法院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寄发了参与分配函,待上述房产评估、拍卖完毕后,本案可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情况,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向申请人苏州普丽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寄发了限期举证通知书,但申请人苏州普丽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金豆子花生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莒南县涝坡镇张家围子村(房产证号:临房权证莒南字第××、60××78、600003238)的房地产,本院予以轮候查封,并向首查封法院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寄发了参与分配函,待上述房产评估、拍卖完毕后,本案可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6011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金XX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