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6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新苗与王阳君、王兰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苗,王阳君,王兰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6637号原告:王新苗,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清谦、何沛,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阳君,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王兰燕,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王新苗与被告王阳君、王兰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5年5月14日起计算至上述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减少第一项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6年1月24日起计算至上述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各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14日,被告王阳君、王兰燕向原告王新苗立据借款1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8%、按季付息,原告当日以转账方式交付了借款。事后,二被告仅于2015年12月份支付了利息9000元、于2016年8月31日支付了利息3500元,其余借款本息未清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阳君、王兰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新苗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6年1月24日起计算至上述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阳君、王兰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华倩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