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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行审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李小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李小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91行审80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西路11号。法定代表人吕安民,局长。委托代理人段廷中,郑州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李小申,男,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郑国土资罚决字〔2016〕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罚款284750.2元事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郑国土资罚决字〔2016〕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肆仟柒佰伍拾元贰角。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华人民陪审员 师 卉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国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