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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中明与张友东、唐山英迈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明,张友东,唐山英迈混凝土有限公司,张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342号原告杨中明,男,1959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张友东,男,1985年4月2日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唐山英迈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205国道边。法定代表人曹占辉,职务总经理。被告张超,男,1984年11月28日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文化路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54024244L。负责人毕京臣,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中明与被告张友东、唐山英迈混凝土有限公司、张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中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中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杨中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占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