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特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邵浩川、邵浩江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浩川,邵浩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特39号申请人:邵浩川(曾用名梁业川),男,汉族,1962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被申请人邵浩江的兄长。被申请人:邵浩江(曾用名梁亚回),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潘淑贤,女,汉族,1937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被申请人邵浩江的母亲。申请人邵浩川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邵浩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邵浩川诉称:申请人邵浩川是被申请人邵浩江的兄弟。被申请人先天性智障,现因继承权公证等问题,要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需向法院申请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并指定邵浩川为其监护人,理由是邵浩川是其兄长,一直以来负责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为了能保护其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宣告邵浩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法院指定申请人邵浩川为被申请人邵浩江的监护人。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委托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邵浩江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依法鉴定,认为被鉴定人邵浩江目前患有重度智力障碍,注意力欠集中,无言语表达能力,理解执行能力差,不能执行简单的指令,情感幼稚,其辨认、控制性能均完全丧失,故评定被申请人邵浩江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经司法鉴定被申请人邵浩江无民事行为能力,因申请人邵浩川是被申请人邵浩江是兄长,故现申请人邵浩川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邵浩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申请人邵浩川是被申请人邵浩江的兄长,邵浩江的父亲邵显楠已于2009年死亡,邵浩江未有结婚,其他亲属(包括邵浩江的母亲潘淑贤等)对由邵浩川作为邵浩江的监护人没有异议,且由邵浩川作为被申请人邵浩江的监护人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邵浩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邵浩川为邵浩江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汤镜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嘉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