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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敦军与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公司、黄石市益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敦军,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公司,黄石市益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陈敦军。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石市益民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敦军与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公司、黄石市益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特殊,现已报请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47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方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