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5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双鸭山市鑫源煤矿、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鸭山市鑫源煤矿,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5民初180号原告威海市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昌鸿小区长庆街10号楼。法定代表人毕伟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磊,系威海卫律师律师。委托代理人苗建伟,系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鸭山市鑫源煤矿,住所地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原七井南侧。法定代表人厉金铃,系该煤矿矿长。被告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159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孙成福,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威海市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双鸭山市鑫源煤矿、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威海市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威海市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伟代理陪审员 何 慧人民陪审员 曹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新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