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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马燕梅与圣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燕梅,圣计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228号原告:马燕梅,女,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圣计刚,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贺光与被告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贺光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贺光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贺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宁贺光负担。审判员 崔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俊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