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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8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与王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执2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69号。负责人:俞建彪,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利,男,197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与王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甬仲金字第571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及本辖区各法院执行案件情况,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睢宁县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宁波仲裁委员会(2016)甬仲金字第571号裁决书由睢宁县人民法院执行。睢宁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朝阳审判员  刘建航审判员  李军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党梦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