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2刑更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曹端耀��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端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更1109号罪犯曹端耀,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狱服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8日作出(2001)景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曹端耀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0日以(2001)赣刑一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0月2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赣监刑执字第41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3月1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赣监刑执字第3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7月16日,2011年9月21日,2013年2月28日,2015年3月23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一年、剥夺政���权利改为六年,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端耀在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9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并主动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曹端耀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曹端耀虽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系因抢劫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且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端耀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静华审判员  舒 亚审判员  曹谨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