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建彪、贾慧等与宁海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建彪,贾慧,宁海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3588号原告:葛建彪,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贾慧,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彪,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宁海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30145367C),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27号。法定代表人:章从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兵,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建彪、贾慧为与被告宁海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建彪、贾慧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葛建彪、贾慧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建彪、贾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95元,减半收取1597.5元,由原告葛建彪、贾慧负担。审判员 王 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爱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