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11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浩与马易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浩,马易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316号原告:孙浩,男,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被告:马易林,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浩诉被告马易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浩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浩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浩负担。审判员 谢 爱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敏(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