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民初3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郑焕松与李志坚、陈秋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焕松,李志坚,陈秋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3937号原告:郑焕松,男,汉族,1964年09月26日出生,地址:广东省紫金县。委托代理人:张剑锋、郑雪燕,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李志坚,男,汉族,1980年10月02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二:陈秋阳,男,汉族,1980年07月19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焕松与被告李志坚、陈秋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焕松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二陈秋阳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焕松撤回对被告二陈秋阳的起诉。审判员 黄军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敏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