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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任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1,任某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刑初1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1,女,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系被害人任某2女儿。诉讼代理人高玉琼,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任某某,男,1958年1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孙小风,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以佳检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高玉琼,被告人任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孙小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与父亲任某2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发镇长虹村家中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任某2打了任某某一耳光,任某某遂用煤铲子砍击任某2头部,继而用斧子击打任某2头部,致任某2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任某2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钝器、锐器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任某某于2016年11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法庭出示了物证煤铲、斧子等;宣读了杨某1、任某1、陈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公安分局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1请求判令任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55475元、丧葬费24440.50元,共计人民币79915.50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相同代理意见。被告人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附带民事部分亦未答辩,表示没有赔偿能力。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任某某因被其父责骂并打了一记耳光,一时激愤,临时产生犯罪意念,具有激情杀人的特殊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本案系任某2父子因家庭矛盾激化导致犯罪,任某某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综上,请求对任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与父亲被害人任某2(男,殁年84岁)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发镇长虹村家中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任某2打了任某某一耳光,任某某遂用煤铲子砍击任某2头部,继而用斧子击打任某2头部,致任某2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任某2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钝器、锐器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任某某于2016年11月4日被公安人员在其家中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任某3证言证实,任某某是我父亲,任某2是我爷爷,二人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吵架,有时候也动手,一般是我爷爷先动手。我母亲离婚的时候带走1万元钱,我爷埋怨我爸。我家还丢了一台四轮子,我爷说我爸知道是谁拿走了不告诉他。我们村里有人结婚,我爷让我爸去随礼,我爸没把钱给人家,我爷把钱给要回去了,我爷爷把钱看得太紧。我父亲精神有点不太正常,但没去医院治疗过。2016年11月3日22点多钟,我爸给我打电话了,因为手机静音了没听到。第二天早晨6点多钟,我给他回话,他说我爷死了,让我们坐车赶紧去。任某某精神有点不太正常,和正常人唠嗑不一样,说话总跑题,别人听不懂。2、证人任某1证言证实,任某某是我亲哥,任某2是我父亲,他俩在一起住,平时就成天吵架,还经常打仗。我父亲比较强势,打仗的时候先动手。因为任某某喝酒,我父亲为这事也总骂他。2016年11月4日早6点20分,我哥任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老头死了。”我赶紧给我侄女任某4打电话,让她去看看。过了半个多小时,任某4打电话说任某某把我爸打死了。任某某精神有点不正常。3、证人任某4证言证实,2016年11月4日7时15分,我接到姑姑任某1电话,说任某某打电话跟她说任某2丢了、没了。我跟任某1通完电话,就给我爸任某5打电话把这事说了。7时30分,我爸来电话说任某2死了,我随后打电话告诉任某1了。任某某精神不太正常,和任某2经常吵架。4、证人任某5证言证实,2016年11月4日早七点多钟,我女儿任某4打电话说,她老姑任某1打电话说她二爷死了,让我往屯子里打电话证实一下。我接完电话后,给长虹村的高某打电话让她去任某2家看看。过了二十多分钟,高某回电话说任某2确实死了。任某某说话颠三倒四的,尽唠些不着边的话,感觉精神方面有点问题。5、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4日早六点多钟,任某5给我打电话,让去打听任某2是否死了。我出屋后就问陈某1,陈说不知道。我让陈某1进屋看看,陈就去任某2家了。陈某1从任某2家出来后,告诉我说任某2死了,我就打电话告诉任某5了。任某某和任某2平时总是互相骂对方,不像爷俩的样子。任某某说话颠三倒四的,和正常人有点不一样。6、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2016年11月4日早6点左右,邻居高某听说任某2死了,让我去任某2家看看。我到任某2家,进屋后看见任某2的儿子任某某,他瞪着眼睛问我啥意思,我就问“老头呢?”,任某某说在地上躺着睡觉呢。我看见任某2身上盖着被,把脑袋都给蒙上了。我把被子掀起来,看见任某2脑袋旁边有一把斧子,太阳穴位置有被砍的痕迹,口子很深,脑袋旁边全是血迹,嘴下面也有被砍的痕迹,鼻子也在流血。我就把被子盖上了,问任某2什么时候死的,任某某说昨晚死的。之后,我离开任某2家了。任某2和任某某经常相互对骂,任某某说话有点愣,跟正常人差点。7、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2016年11月4日早七点多钟,我在村南大道清理卫生,村民陈某1从任某某家出来对我说:“任某某把他父亲给打死了”,我就进任某某家了。进屋后,我看见任某2在外屋地上躺着,用被全盖上了。我问任某某:“你是不是把你爹打死了”,任某某说昨晚就在那睡了,还说给他妹妹打完电话了,一会就来。我就出来给派出所打电话了。过了一会儿,派出所来人把任某某带走了。任某某精神方面没看出有何异常,就说话不着边,不合群,经常和他爹对骂,也没听说他家谁有精神病。8、证人袁某证言证实,我与任某某是邻居关系,任某2、任某某爷俩平时因为说话就总吵吵,互相对骂。任某某平时说话不着调,净说难听嗑,说话又臭又硬,爱拔犟眼子,基本不和人来往。9、扣押清单证实在本案现场扣押物证物证斧子、煤铲子(板锹)、任某某所穿衣裤。10、辨认笔录证实,任某某经混杂辨认后确认,现场提取的煤铲子就是其杀害任某2时所使用的凶器;现场提取的斧子就是其杀害任某2时所使用的凶器。11、《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发镇长虹村任某2住宅。12、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佳)公(刑技)鉴(法物)字[2016]40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送检的标记为“窄刃斧头斧刃处提取血迹”、“宽刃斧头斧柄处提取血迹”、“大煤铲头背面提取血迹”、“厨房冰箱门上提取血迹”、“厨房冰箱侧面提取血迹”、“厨房北窗玻璃上提取血迹”、“东屋门口水桶内壁1提取血迹”、“东屋门口水桶内壁2提取血迹”、“东卧室炕沿处提取血迹”、“东屋地面木柜表面提取血迹”、“东屋地面提取血迹”、“被害人所穿棉鞋右脚鞋尖处提取血迹”、“嫌疑人黑色外裤左大腿位置提取血迹”的检材中均检出人血,经15个SIR分型与任某2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29×1019;任某2在D3S1358等15个基因位点上与任某某符合单亲遗传关系;任某2在D3S1358等15个基因位点上与任某1符合单亲遗传关系。13、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黑佳)公(刑技)鉴(法病)字[2016]8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任某2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钝器、锐器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14、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佳精医司法鉴定所【2016】精鉴字第137号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任某某目前精神活动未见明显异常;作案时的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15、《接处警记录》证实,2016年11月4日7时38分,杨某1报案称本村村民任某2非正常死亡,要求派出所出警处理。16、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公安分局长发派出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1月4日7时38分,该所接到长发镇长虹村村书记杨某1报案称:任某某在自家用斧子将父亲任某2砍死。当日8时许,接警后赶到现场的民警齐某、李某在任某某家中将其抓获。抓捕过程中,任某某并未拒捕反抗,在现场盘问过程中对其用铁锹、斧子击砍任某2头部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7、被告人任某某供述,2000年左右,我和妻子离婚,她将家里的一万元存款和四轮车带走了,父亲任某2因为这事总是埋怨我。2016年七八月份,村里有人结婚,我父亲给100元钱随礼,我没去把钱收起来了。后来,我父亲把100元钱抢走了。他还总往我的酒桶里撒尿,不让我喝酒。2016年11月3日18时左右,我俩又因为这100元钱和不让我喝酒的事在东屋吵起来了,他打了我一耳光,我就跟他厮打。我用煤铲子先砍的他头部上侧一下,当时就砍出血了,屋地和炕沿上都滴答上血了。他就跑出去了,我将他拽倒在外屋地上,用地上砍柴的斧子砍了他脑袋三四下,他就一动不动了。我看人死了,拿被子给尸体盖上了。晚上23点左右,我给我女儿和妹妹打电话,她们没有接电话。第二天早六点钟左右,我又给我姑娘任某3和我妹妹任某1打电话,告诉她们老头病故了,出事了。早六点多钟,我们村的陈某1来我家了,他看见我父亲躺在外屋地上,掀开被子看了看说:“你这回摊上人命了,你跑不了了”,然后陈某1就走了。案发之后我从来没有想过逃跑,也没有地方能跑。18、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任某2及被告人任某某身份事项。另查明,被害人任某2系黑龙江省农村居民,妻子已去世多年,任某2育有一子(任某某)一女(任某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1因其父任某2被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55475元(任某2被害时84周岁,死亡赔偿金按五年计算)、丧葬费24440.50元,共计人民币79915.50元。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佳木斯市郊区长发镇长虹村民委员会《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任某2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任某2因家庭琐事责打儿子任某某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任某某将其砍倒后,用斧子持续加害要害部位并弃之不管,不施救,而致任某2死亡,辩护人所提任某某系激情杀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人任某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考虑本案系父子之间因家庭矛盾而引发,被告人任某某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某造成的合理直接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即任某某赔偿任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7991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31年11月3日止。)被告人任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1人民币79915.50元。上列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贾文华审判员  郭建峰审判员  周 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项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