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重庆都祥物资有限公司与刘人端重庆昱端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都祥物资有限公司,刘人端,重庆昱端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362号申请人:重庆都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9241041XN。法定代表人张利君,该公司经理。被告:刘人端,男性,汉族,1986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重庆昱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788258382。法定代表人刘人端,该公司经理。重庆都祥物资有限公司因与刘人端、重庆昱端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友坡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都祥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人端、重庆昱端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申请费3370元,由二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小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