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9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郑忠成与陈宏福、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忠成,陈宏福,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9169号原告:郑忠成,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丹华、宣卓越,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宏福,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18756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吟龙村。法定代表人:董建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忠成诉被告陈宏福、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忠成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子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向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