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焦某1、姚某等与焦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1,姚某,焦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438号原告:焦某1,男,194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姚某,女,194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焦某1之妻。被告:焦某2,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焦某1、姚某与被告焦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钟良敏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某1、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焦某1、姚某负担。审判员 张成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