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书梁晓琦申请执行延安百木实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晓琦,延安百木实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梁晓琦,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杨家岭旭坤小区9号楼3单元501室。被执行人延安百木实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现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尹家沟居然之家5-18号。法定代表人郝璐,系该公司经理。梁晓琦申请执行延安百木实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602民终1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百木实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晓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百木实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百木实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梁晓琦支付案件款2614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292元。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梁晓琦以被执行人延安百木实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已私下兑现全部案件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602民终1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尚军审判员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国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