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青岛富润玻璃有限公司与中玻(临沂)玻璃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富润玻璃有限公司,中玻(临沂)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54号原告:青岛富润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张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庆方,山东龙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宏,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玻(临沂)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法定代表人:崔向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琳,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涛,男,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富润玻璃有限公司诉中玻(临沂)玻璃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富润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富润玻璃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玻(临沂)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富润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97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匡建玲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施科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冷 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