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3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维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建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3刑初150号公诉机关蒙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维建(绰号:花羊、老憨),男,1972年10月12日生于云南省蒙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蒙自市。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维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丹等二人,被告人周维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维建在蒙自市老寨乡中坝村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向一名男子购买了一支改装过的黑色射钉枪,后该枪一直存放于周维建位于中坝村55号的家中。2016年11月5日凌晨2时许,蒙自市公安局老寨派出所民警根据工作中得到的线索,在周维建家中的卧室内当场查获该疑似枪支。经红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周维建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蒙自市公安局老寨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维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维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周维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维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周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枪支指认照片、收缴物品清单、鉴某、鉴定文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周维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维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维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维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雅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