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02执1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褚小庭与董海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小庭,董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1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褚小庭,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董海林,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902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国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