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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6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婉红与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婉红,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6654号原告:陈婉红,女,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姚文杰。被告: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姚文杰。原告陈婉红与被告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陈婉红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8月29日签订健身合同(会籍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五年,并支付了11,800元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提供游泳项目,但被告未开设游泳池,并于2016年8月24日以公告的形式书面告知原告补救措施:延长会籍或者退卡。原告选择退卡,并提交了相关申请,但被告至今未履行退款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两被告退还原告会籍费用11,8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自申请退款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上海市奉贤区青高路XXX号XXX幢XXX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XXX弄XXX支弄XXX号地下一层01商场,此地址亦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