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红立与郑州市建桐豪享来餐饮有限公司、陈天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红立,郑州市建桐豪享来餐饮有限公司,陈天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888号原告许红立,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郑州市建桐豪享来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66号院1号楼1层010004号。法定代表人陈天和,职务经理。被告陈天和,男,汉族,1963年9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许红立诉被告郑州市建桐豪享来餐饮有限公司、陈天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红立诉称,原告于2006年3月3日入职被告公司做店副主管,月平均工资为3970元。自入职以来,被告公司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公司于2016年年底被注销,被告陈天和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双方发生争执,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367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未带薪休假的工资36505.7元;三、被告支付原告未缴纳失业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30720元;四、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670元;五、被告支付原告补缴社会保险金,并支付社会保险费用147543.75元;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郑州市建桐豪享来餐饮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0月25日经郑州市中原区工商管理局核准准予注销,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原告许红立并未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被告郑州市建桐豪享来餐饮有限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原告许红立起诉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陈天和主张债权,原告许红立的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对原告许红立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红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郑军人民陪审员 张次粉人民陪审员 孙国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常红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