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蔡子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子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刑初13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子云,男,1979年6月24日。2009年3月4日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被行政拘留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子云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子云于2017年6月1日17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路段处,酒后无证驾驶哈飞牌微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有张×驾驶跑狼牌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微型轿车逆行时左侧后视镜与电动车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两车损坏、张×受伤。被告人蔡子云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告人蔡子云体内血液酒精含量137.8mg/100ml;张×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认定,被告人蔡子云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子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子云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蔡子云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子云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子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杜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亚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