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西安长城树脂胶粘剂有限公司与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长城树脂胶粘剂有限公司,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长城树脂胶粘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西安长城树脂胶粘剂有限公司与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102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市西安长城树脂胶粘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西安长城树脂胶粘剂有限公司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党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