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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诚信批零商行申请执行张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诚信批零商行,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17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诚信批零商行。经营者仵英,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雷,男,1981年3月12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诚信批零商行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陕0114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雷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诚信批零商行货款5551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591.35元,执行费7997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雷现下落不明、住址不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艳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