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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遂占申请执行董中伟、孙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遂占,董中伟,孙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91号申请执行人:陈遂占,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董中伟,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孙一,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陈遂占申请执行董中伟、孙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916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孙一名下所有的位于汝州市的房产予以查封。(2017)豫0482民初916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帅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