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遂占申请执行董中伟、孙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遂占,董中伟,孙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91号申请执行人:陈遂占,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董中伟,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孙一,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陈遂占申请执行董中伟、孙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916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孙一名下所有的位于汝州市的房产予以查封。(2017)豫0482民初916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帅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