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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林等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林,刘慧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6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4号。法定代表人:柏洪强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林,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5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刘慧琳,女,汉族,生于1967年11月7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仪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林、刘慧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林、刘慧琳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林、刘慧琳所有的位于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66号(崇德居第1幢1单元3层1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2013126**)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焱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