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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剑峰与李伟峰、李丹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峰,李伟峰,李丹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463号原告:李剑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李伟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李丹,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峰与被告李伟峰、李丹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剑峰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剑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元,由李剑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