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剑峰与李伟峰、李丹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峰,李伟峰,李丹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463号原告:李剑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李伟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李丹,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峰与被告李伟峰、李丹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剑峰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剑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元,由李剑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