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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沈阳华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韩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华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市韩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2461号原告:沈阳华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张铁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佳才,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彦江,黑龙江司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韩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裴福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该公司职员。原告沈阳华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韩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沈阳华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华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华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0.00元,由原告沈阳华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聪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