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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春霞与葛银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霞,葛银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3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霞,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执行人葛银粉,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王庄乡西枣林村。申请执行人张春霞与被执行人葛银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葛银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春霞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自2015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垫付诉讼费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春霞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月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