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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吉林省钇龙典当有限公司与李辉、郝仁邦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钇龙典当有限公司,李辉,郝仁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钇龙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辉、郝仁邦本院在执行吉林省钇龙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辉、郝仁邦公证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方公证处作出的(2013)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56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