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吉林省钇龙典当有限公司与李辉、郝仁邦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钇龙典当有限公司,李辉,郝仁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钇龙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辉、郝仁邦本院在执行吉林省钇龙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辉、郝仁邦公证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方公证处作出的(2013)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56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