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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韦建中与北海天健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建中,北海天健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3民初101号原告:韦建中,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红兵,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告:北海天健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重庆路发展大厦A座303号。法定代表人:张任���,董事长。原告韦建中与被告北海天健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建中撤诉。案件受理费3208元,减半收取计1604元,由原告韦建中负担。审 判 长  梁 梁人民陪审员  梁少雄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刚丽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