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6王为军与司春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为军,司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26号申请执行人:王为军,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司春华,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王为军与司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1月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4月1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处了解情况,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修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