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万春芬与高亮、汪若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春芬,高亮,汪若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586号原告:万春芬,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仁飞,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亮,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文昌居委会文一路都市。被告:汪若冰,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文昌居委会文一路都市。原告万春芬与被告高亮、汪若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春芬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万春芬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佳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