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5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谷志锋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志丹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志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志丹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106号原告:谷志锋,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志丹支公司。负责人:王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大潇,系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志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志丹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志锋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志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谷志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